墜落風險與我們的距離-局限空間
2020-01-14何謂局限空間 |
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
- 侷限空間危害辨認之重要事項:
–該空間氧氣濃度在18%以上及百分之23%以下
–空間中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低於爆炸下限的30%
–空間中硫化氫濃度在10ppm以下
–空間中一氧化碳濃度在35ppm以下
–空氣中其他有害物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規定
–空間中無感電、掩埋、切割夾捲等物理性危害
–侷限空間中無高溫或低溫危害
–侷限空間中無鼠蛇蟲類咬傷之危害
侷限空間內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 |
- •物理性的傷害 •塵爆
•受困 •被埋住 •健康上的危害
•淹水 •氣候影響 •化學物質洩漏
•高溫 •噪音 •墜落 •機械失誤
侷限空間使用的防護具 |
- 侷限空間內所潛存危害因子之不同,其所應準備及採行之個人防護具及相關防護設備之種類及各該類防護具及設備等級、特性也不相同。
- 其主要項目通常包括:
安全帽 | 防音防護具 | 安全鞋 | 手電筒 | 可摺式人孔護圍 |
安全眼鏡 | 安全帶 | 訊號發送機 | 反光衣 | 交通安全錐 |
呼吸防護具 | 救生索 | 氣體偵測警報器 | 安全梯 | 罹災者固定式擔架 |
防護手套 | 防護衣 | 急救包 | 通風換氣設備 | 相關起吊之三腳支架 |
局限空間的相關規範 |
為防止局限空間造成之災害,爰增訂設備檢點及維護方法列入危害防止計畫、非作業期間之人員管制措施、強化作業前與作業期間實施測定及通風換氣之防災設施、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監督管理等災害預防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至第二十九條之七)
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七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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